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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商标有没有捷径呢?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1-10-01 08:30:50

想必很多都会觉得注册一个商标,时间太久,还有可能通不过,在商标证书下达前的13个月里,什么都有可能发生,说不定你等了一年多的商标根本通不过,你还得各种准备资料,以帮助其早日通过,可是这都很劳神费力。很多人想问,获取商标有没有捷径呢?小编在这里明确的告诉你,有。商标许可和商标转让都是不错的途径。

而区别就是商标许可则这个商标还是别人的,只不过允许你使用,但商标转让却是相当于把商标“买”到手。今天小编就来说一说商标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让想拥有商标的你可以轻松拥有商标。

商标转让的优势: 

商标转让看似没有商标许可更直接、更快地使用商标,但也比商标许可有着无法比拟的好处。注册的商标可以卖给他人,但在商标法上叫转让。商标的转让具有注册商标不具有的优势。

优势一:时间短。

商标转让只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比许可的时间稍长,但是相比自行申请注册商标花费的时间短了很多。 

优势二:风险小。 

商标转让相对来说不确定性因素少。虽然商标许可基本没有不确定因素,但与注册商标商标相比,其不确定性风险仍然很少。 

优势三:直接拥有。 

与商标许可相比,转让商标可以取得注册商标,避免为他人作嫁衣。

商标转让的风险小,指的是获取使用商标权的风险小,但不是出现的问题小。众所周知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就是因为商标许可的问题。所以,如果商家想要一心一意发展自己的品牌的话,除了自己申请注册商标,最好还是用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

使用肖像作为商标也是一种常见的商标形式;

(一)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这是最常见的肖像商标。例如,企业所有人或经营者使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或申请注册。例如,香水商品中使用的商标“王守义+人物”的图形部分就是王守义自己的肖像。一方面,由于人的形象通常是独特的,用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就不会与他人的商标相同或相似。另一方面,由于人体的生理结构,特别是同一种族的人的生理结构是相似的,不可避免的是,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相似的外部图像或肖像,人们也可以通过化妆、整形手术来改变自己的形象。美丽和其他方式。因此,不能完全排除使用自己的肖像。商标可能与他人的肖像相似而被禁止注册和使用的可能性。

(二)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使用他人肖像作为商标,与使用姓名一样,应当经肖像权人同意或者授权,并签署、公证肖像使用委托书。但是,不能完全排除与第三人肖像相同或相似作为商标的可能性,尽管机会不大。

(三)商标、肖像权1.由于肖像往往是摄影作品或绘画作品,也是著作权的客体,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肖像的创作者(摄影师或画家)享有肖像作品的著作权。肖像权人使用肖像作品,不得侵犯创作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因此,在使用自己或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时,应注意肖像权的归属。

肖像权人与著作权人同属一方的,可以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肖像权与著作权属于不同主体(人)的,应当同时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如果只有一方获得,则可能构成对第三方权利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和著作权法通则的规定,肖像作品有两种权利:肖像权为人身权和著作权为知识产权。《民法通则》百条规定:“公民有肖像权。未经同意,不得利用公民肖像牟利。”

法院在《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三十九条中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商标、橱窗装饰等,视为侵犯***的行为”。由此可见,肖像作为商标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应当经肖像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正确的肖像人通常是肖像本身。

根据著作权法,肖像可以构成绘画、摄影、电子摄影等形式的作品,除另有约定外,这些作品的著作权通常归作者所有。根据著作权法,使用他人作品应当经著作权人批准,否则可能构成侵权。因此,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应当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使用或者申请他人肖像作为商标注册,必须征得肖像权人和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可能构成对他人肖像权、著作权的侵犯,也可能同时侵犯他人肖像权、著作权。

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商标专用权是商标使用人依法对所使用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是损害权利人的权益,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关于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商标法》中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 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听说过钱被调包、行李被调包、甚至孩子出生在医院被调包的新闻,但是商标被调包你一定没听说过,但这确实是真实发生的事情。商标注册是获取商标的前提,成功注册商标后还要注重商标的经营与使用。据网了解,商标被货车司机上演“狸猫换太子”的好戏被识破,犯罪嫌疑人被判刑且处以罚金。到底怎么回事呢?小编为您详细道来!   

站在消费者的角度,本来高高兴兴选购商品,可是没想到到手的不是正品,相信不少人都会以为是商家卖出来的东西是劣质的,可让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是,他们买的正宗好商品,竟是半道上,被“狸猫换太子”的“歪货”,而产品上的商标和产品实际上并没有任何的关系。 

据悉,这一场商品与商标的“嫁接”表演在威远县连界镇高速公路口上演了,其中两名男子将其货车上钢材原有的商标更换为川威成渝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的商标。       

民警进一步了解后,发现他们背后还有张章和李华两人,这两人是连界镇的钢材共同经销商。原来张章在将钢材销往修建工地的过程中,先后安排两名货车司机到成都龙港建材城某钢材公司装运盘圆钢材和光圆钢材,且让两人相会时,对商标进行更换。   

用自己的商标冠在他人的商品上,这场“狸猫换太子”的大戏就这样上演了。据网了解,王兴之前在张章的安排下,已经调包了30吨钢材,现在被查获的是第三车,三车钢材共价值22.5万余元。   

根据调查得知,该事件不论是购买假商标还是安排货车司机换商标,张章个人行为,而李华仅为公司合伙人,李华被依法解除取保候审。据悉,犯罪嫌疑人张章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犯罪嫌疑人刘常、王兴,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商标作为企业长期发展的无形资产,商标的经营过程就是累积商标价值的阶段,因此以代办商标注册多年的经验提醒您,不要以为成功注册商标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还要注重商标价值的积累,遇到商标侵权行为积极主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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