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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1-12-04 08:30:25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世界贸易的全球化趋势,经济不断融合,想要获取海外市场,短期内做好商标,唯一的方式那就是通过国际商标的转让方式。那么国际商标转让有哪些转让形式?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在“关于软件专利保护的讨论之一”一文中,作者提出通过“配置方法”权利要求来保护软件,并分析了该权利要求在软件预装配的背景下如何发挥保护作用。实际上,侵权人除了预装软件外,还可以通过软件更新的方式实施侵权。本文从软件更新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配置方法”的主张在此类侵权情形中的作用。

1、 软件更新行为随着网络的发展,硬件销售商将对通过网络销售的硬件产品的软件进行更新,以提供新的功能。例如,手机厂商将通过网络发布新版系统软件。用户可以下载软件并更新手机,在手机上实现新的功能。对于软件实现的新功能,如果其他硬件厂商通过软件更新将其复制并安装在销售的硬件上,也会窃取软件开发者的开发成果,应予以禁止。然而,现有的方法专利和产品专利似乎对这种行为无能为力。

对于我们提到的“配置方法”的权利要求,由于软件更新和软件预安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根据权利要求直接获得的产品可以对应于软件更新后的产品。但问题是,对于按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专利法所禁止的只是产品的使用、销售、承诺销售和进口,所销售产品的软件更新不在此列。似乎“配置方法”声明不能应用于软件更新的场景。我不这么认为。只要我们对专利法第11条中的一些概念进行适应性更新,我们仍然可以借助“配置方法”权利要求保护软件开发者的权益。

2、 对“销售”概念的理解目前的销售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一手送钱和一手送货的形式。这也是一种销售形式,用户先付款,卖家在收到一段时间的奖励后提供商品。因此,我们首先要明确,用户支付不应被视为销售活动完成的时间点。目前,销售的商品已不再局限于有形产品。无形服务也可以作为商品出售。更常见的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一起出售。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的第二点是,我们不能把销售内容局限于有形产品。当销售内容是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的结合时,仅仅交付有形产品并不意味着销售行为的结束。只有将配套的无形服务也提供给用户,才能完成整个销售行为。

3、“配置方法”声明在软件更新场景中如何工作在定义了上述两点对于“销售”的概念之后,再分析软件更新的场景,“配置方法”的声明可以起到一定的作用。硬件厂商在销售硬件时,会根据行业惯例和用户的共同理解,为未来销售的硬件提供软件更新服务。因此,硬件厂商销售的不仅是硬件本身,更是硬件本身与后续软件更新服务的结合。然后,在用户支付购买费后,卖方的销售行为并没有因为完整的销售商品(软件服务还没有完全获得)而结束。硬件制造商向用户提供软件更新的后续过程是继续交付其所提供的完整商品的未交付部分(软件服务部分)的过程,是其完整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根据“配置方法”的主张,由于权利人可以禁止卖方销售根据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那么自然可以禁止销售行为的任何部分。因此,可以禁止硬件制造商销售硬件和提供软件更新的行为,因为它们是硬件制造商销售产品行为的一部分。

4、事实上,一个例子可以更好地说明上述观点。例如,一家家具公司生产组装好的家具。用户交付货款后,拿走了家具的各个部件,但没有拿走安装部件。此时,虽然用户支付并参与了部分产品,但并不意味着家具公司的销售行为已经结束。家具公司随后向用户提供安装部件,并派工人到用户家中组装家具,这是家具公司销售行为的一部分。如果家具侵犯了专利权,也应禁止提供安装部件和组装活动,因为它们也是销售活动的一部分。提供家具板材的过程类似于硬件制造商,提供安装部件和装配服务的过程类似于提供软件更新的过程。基于这样的类比,似乎不难理解硬件制造商的销售行为。

在《商标法》修正前,我国商标立法不允许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商标注册同一商标,不允许商标权的共有。2001年修正后《商标法》增加了共有商标的规定,现行《商标法》第5条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注册这一条规定,可以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商标注册共有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商标权作为民事权利的一种,应该允许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共有注册商标的《利人对商标的共有,属于民法上的共同共有,每个共有人都可以独立使用共有商标,但是对共有商标的处分(或者是部分处分),如商标的许可使用,商标专用权的转让,需要所有商标共有人协商一致。商标注册法律依据见《商标法》第5条。

商标注册人名义是商标法保护的主体,商标注册人地址是商标管理结构进行商标管理和联系的必要信息,未能切实保护商标专用权,当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向商标主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便在《商标注册薄》上进行备案登记。变更后的商标所有权主体资格不变。根据商标法飞、规定: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2、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均应当向商标居交送相应的变更商标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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