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类商标交易代办费用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2-08-22 08:49:16
申请的商标类型: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管理及受理注册商标审定的商标类型5种,即:
1、商品商标;
2、服务商标;
3、集体商标;
4、证明商标;
5、特殊标志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依照《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和《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依照《集体商标,证明商标转让和管理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最新版)的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和管理。特殊标志依照《特殊标志管理条例》(1996年7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注册和管理。
商标注册申请必备的书件和资料:
1、书件和资料的数量以申请注册一个商标/一类商品的所需为例。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因各商标代理组织的管理方式有所不同;将在前者的基础上略有变化,此处暂不一一例举,若有需要,可咨询相应商标代理组织了解。
2、商标注册申请所需的所有书件和有关文件资料,都必须是打字填写或者印刷品。
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又可称为立体标志,是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的称为立体商标,它与我们通常所见得表现在一个平面上得商标图案不同,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这种形态可能出现在商品得外形上,也可以表现在商品得容器或其他地方。
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也是新《商标法》中新增加得内容。独特新颖地颜色组合,不仅可以给人一美感,而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地作用,也能起到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地作用。
作为构成商标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其组合地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以上地商标要素可以单独作为商标转让,也可以将上述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地、相同或不相同地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地有关规定。
记者今天从国家知识产权局获悉,近日,部分申请人将申请与防疫有关的商标转让,如“火神山”、“雷神山”、“readyway”、“李文亮”等,以及印有字样的商标,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高度重视开通商标注册“绿色通道”,服务防疫复产,同时加强对涉疫商标注册申请的控制,易产生不良影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有6个市场参与者注册,其中包括19个商标注册申请,涉及预防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和方便进入“绿色通道”。
“不良反应”近千项登记申请已经实施。这些商标注册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后,将依法从严从快予以驳回。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注册申请中,国家卫生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监督检疫总局支持商标注册十次修订,并已明确申请商标注册,涉及新冠肺炎的防治。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与防疫有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快速审查工作方案》,并于2月18日实施。目前,已有6家市场主体通过省市场监督厅、知识产权厅共提交了19件商标注册申请。
经审查,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均符合快速审查的要求,并已启动快速审查程序。在防疫期间,为有效保护真正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市场主体,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国家知识产权局研究制定了卫生防疫部门依法对涉及卫生防疫的病毒名称、病种名称和其他用语、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予以拒绝,严厉打击商标注册、炒作等恶意注册行为。
2月7日,下发《防疫商标审查指导意见》,明确了对防疫人员姓名、包括病毒名或疾病名在内的相关标志、与防疫有关的药品标志、与防疫有关的产品等商标的审查意见标志及其他与疫病有关的标志,严厉打击与疫病有关的异常商标注册和申请活动。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严格执行《商标法》和《商标注册申请管理若干规定》,严厉打击异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维护商标注册申请秩序,营造良好的防疫氛围。
注册商标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本条规定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为协议转让。
在规定情况下,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转让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的注册商标涉及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还必须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商标是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样,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根据商标权人的意志自由转让。但商标权的转让不同于有形财产权的转让,也不同于专利权和著作权的转让,它关系到商品的来源和出处,涉及企业的信誉和声誉,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权的转让有不同的做法。
允许商标转让与营业相分离,并不意味着转让上的随意性,如果注册商标的转让可能引起不同厂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质量的下降,或转让行为有损于第三人或公众的利益,法律是予以禁止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上采取申请核准制。根据规定,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有关条文还明确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近年来,我国工商业取得蓬勃发展同时政府也提出对于打造品牌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战略要求,商标是企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企业进入市场走向国际的身份证、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我保护的防弹衣,所以应该不断调整政策增强实施商标战略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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