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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商标交易代办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2-09-07 08:10:02

有些企业老板会说:我这个公司最值钱的就是我的无形资产。我有时候会问:在哪里呢?拿来我看。

经常有朋友问:我写了一篇文章,但是署名是笔名,现在别人用了,我怎么说这是我写的?

类似的问题很多,反映出一个问题:很多人不知道怎么证明自己有知识产权。

证明房子是自己的,可以把房产本拿出来,上面有登记;证明电脑是自己的,很简单,手里拿着呢或者在自己的管控之下;证明电冰箱是自己的,电冰箱就在家里放着呢。这些东西证明归谁所有相对比较简单,但是要证明一本书的著作权是自己的,怎么办?要证明这个商标是自己的,怎么办?因为知识产权属于无体(或者“无形”)财产,不能拿在手里,也不能独自占有。国家就规定了登记和注册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登记或者注册,都是由政府部门或者政府部门授权的单位进行的登记在册并公之于众的程序。因为知识产权(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客体不像有形物体一样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并且只存续与一个空间,可以在外在形态上把握。知识产权被称为一种无形财产,可复制性是其特征之一。一个电脑,占有它拿在手里就可以了。但是一篇文章,拿在手里不能占有它,因为可以同时有其他人在阅读、使用。所以,就需要一个登记或者注册的程序,把权利人公之于众,让大家都知道是谁创造的,使用的话应该经过谁的同意。

但是,著作权、商标、专利特性不同,适用登记与注册的程序不同,登记和注册起的作用也不同。

著作权的产生不用登记,作品完成之日起就自动取得著作权。但是,为了固定著作权的权属可以到国家指定的单位进行登记。所以,登记不是著作权产生的必经程序,只是起到固定证据和公示的作用。

商标分为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经过注册的商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商品和服务中可以使用,未注册的商标也可以在商品和服务中使用。但是,商标经过注册首先可以保证商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已经注册的商标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排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的,即如果在相同种类上的两个相同或者相似商标,一般是未注册商标不能再使用,注册商标可以阻止未注册商标的使用。所以,商标转让也不是商标权产生的必经程序。但是商标经过注册程序可以保证商标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相冲突时,一般注册商标会被优先保护。

专利必须进行申请、批准程序。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属于技术方案。一项新的技术方案如果想得到专利法的保护必须经过申请、批准程序。只有国家授权该项技术方案为专利,才能取得专利权。所以,官方审查和批准、公告程序是获得专利权的必经程序。当然,如果某项技术方案没有申请专利,而是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也是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不能得到专利法的保护,该项技术也不是专利了。

所以,假如企业说我这个公司最值钱的就是无形资产,它应该拿出来各种登记、注册的证书来证明这个问题,而非只是拿出电脑来指着里面的东西说:看,这就是我的无形资产。

即未经商标转让的商标权人的许可,对旧手机进行翻新,是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其认为这种行为应当适用《商标法》第52条第(一)项,即只要没有商标权人的授权,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然而,如果这种翻新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那么将这个思路推而广之的话,一些正当的行业,比如提供维修服务者都可能对其服务中不可避免涉及到的翻新行为承担商标侵权的风险。这时这些维修行业该如何自处呢?因此,对于翻新行为的商标侵权定性可能仍值得商榷。

首先,商标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商标权用尽,即商标权所有人将带有商标的商品首次投入市场后,商标权人就应当无权禁止合法受让人使用或再销售该商品,以及无权禁止在该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就翻新手机而言,如果翻新的手机所用的部件确属来源于已经原商标权人许可投入市场流通的产品,商标权用尽的理论也应当有适用的空间。当然,如果该翻新产品的质量有所下降,或者翻新方将翻新手机当作新手机出售从而对商标权人的商标信誉产生贬损的,商标侵权仍然是适用的。

其次,题述问题可能也需要从产业经济的商标注册和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考量。最高院知识产权庭孔祥俊庭长曾说过知识产权是法律,也是公共政策,在金融危机、经济危机的背景下,知识产权的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更加凸显出来。如何实施知识产权法律,与经济发展水平、科技发展阶段是息息相关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21日下发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进一步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除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外,认定侵权行为时不需要考虑混淆因素。虽然该《意见》并未进一步解释何种情况构成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若对该第6条的本意作一大胆揣测,第6条之所以允许在符合正当合理使用的情形下可以适用混淆原则,是因为随着经济环境的快速发展,各种经济现象变得更加纷繁复杂,为此法律需要保持一定的灵活性,那么翻新手机的行为应当也可以通过灵活和合理的司法智慧来加以认定。

依笔者之见,就手机翻新这种行为而言,如果为翻新手机使用商标属于一种正当合理使用商标的情形,法院应当能够考量一些降低混淆的因素,如使用配件是否是经商标权人授权投放市场的原件,是否在翻新后明示其属于翻新手机而非新手机;而这种考察应当也是符合产业政策的。同时,相关产业的业者,如电子产品维修服务的提供者,在实践中也应当对这些问题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注意保留相应的证据。

商标转让的情形,商标作为一个企业公司的无形资产,在通常的大部分情况之下都企业公司是不会出现商标转让的情况。那么商标转让的情形是怎样的?

1、商标拥有公司不再经营,需要将已有商标兑换成现实利益的情况下,会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商标拥有公司因为没有使用的需求,被暂时闲置的情况下,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现实利益;

3、商标拥有公司被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现有商标,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获取大量经济利益;

4、商标拥有公司因为企业合并或煎饼或改制的情况,公司可将商标进行转让;

5、商标拥有公司因为司法机关的判决导致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下也有可能发生商标转让,另外需要注意商标转让时需要将旗下所有近似商标一并转让,已经申请的商标但为获批的也可以申请转让。

注册商标时要规避的雷区,很多人在注册商标时,会因为一些原因导致自己注册申请的商标出现驳回、撤销等一系列不好的情况,从而造成重大损失。那么注册商标时要规避的雷区有哪些?

1、先使用后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所规定,商标转让应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但很多公司企业缺乏商标意识,总是在推出产品有一段时间后,才想到要去注册商标保护产品权益,但那时该商标早已经被抢注了,若要继续去使用该商标,只能花大价钱从抢注人那里购买该商标的专用权,或直接放弃该商标,重新开始。

2、随意转让很多公司企业推行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都是需要许可对方使用商标,但是这种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风险,若是许可失败会双双受损。根据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是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

3、随意改变注册内容因为随意更改注册内容不是一件对公司企业自身有利的事,这些行为容易使自己商标的保护力度退化或丧失,不利于品牌的塑造,甚至可能引起侵权等不良后果。

4、商标由法人代表注册公司企业若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注册商标的法人代表突然要求公司企业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者法人代表从公司企业中退出单干,禁止公司企业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了,对于公司企业以及其他股东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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