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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类商标转让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08-21 08:25:06

现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七项商标侵权情形,是商标侵权判定中最核心的法律适用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还包括涉及不侵权抗辩的第五十九条、涉及侵权赔偿额的第六十三条、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情形的第六十四条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基本是围绕上述法律规定审理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不同案件中可能运用到相应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或意见等。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以致具有混淆可能性,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焦点问题,包括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

这里的“相同”除标识、商品或服务本身完全相同,还包括因细微差异但不影响认知的相同和尽管名称不同但实为同一种商品或服务的相同;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这里的“类似”指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群体、销售渠道、服务方式等方面趋同,“近似”指标识在音、形、义方面的近似。

当然,除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同商品或服务上的相同商标情形属构成侵权外,对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及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均需以是否具有混淆可能性作为最终判定标准,此时则需要权利人结合标识的近似、被控侵权标识使用的方式方法、被告是否具有攀附恶意等方面举证,后由法院或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裁决。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需在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中的情形举证支持因侵权行为而应获得的赔偿数额,但多年实务证实侵权赔偿额的举证是“维权难”的难点之一。权利人需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上述情形均难以确定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三百万元以下酌情裁判。

实务中,在此权利人需尽量证明权利商标的使用时间、知名度、因侵权而造成的市场份额流失事实、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在网络销售、销售额信息发布、所涉及行业商品或服务的利润构成等,此部分需要当事权利人的配合。当然,侵权赔偿数额中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在维权时的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合理支出实则是先行垫付,在侵权判定成立时上述费用会由法院判令由被告偿付。这尽管不是“先投入再产出”的关系,但应成为权利人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时敢于维权的后盾,是法律赋予权利人进行合法维权的保障。

商标侵权零售责任,如果发生了侵权商标的行为后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或者是协商后是可以减轻处罚的,所有的企业都是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注册企业商标的,那么商标侵权零售责任是怎样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6条第3款之规定,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条件有二: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是“善意侵权”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这里善意侵权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等其他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转让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我们在商标申请中,如果不顺利,我们将会面对商标驳回复审材料准备。但是在准备的时候不要太紧张,当我们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时,如果我们的驳回理由是相对的,则我们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驳回复审挽救商标。商标驳回并不是你的商标就不能注册了,做好相应的准备,特别是商标驳回复审材料的收集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一、商标驳回复审流程:

1、实质审查没通过予以驳回的商标,如果不进行驳回复审,该商标无效,申请程序结束。如果进行驳回复审的商标,等待下一步流程。

2、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商标复审申请提交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商标进行复审,做出复审决定,复审通过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同上面的初审公告后的程序。

3、复审未通过的商标,申请人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由法院来判断该商标是否能通过实质审查。

4、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人民法院,如果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原被告双方均可以上诉至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

二、商标驳回复审需要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回盖公章)

2、商标构思及使用情况(主要突出知名度)

3、企业简介;

4、企业所获得的各项荣誉;

5、企业最近三年销售、广告费用及相关财务情况;

6、企业媒体报道或图片广告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销售产品外观原件及复印件;

8、其他可以证明企业产品和知名度证据和材料;

9、最早使用此商标的证明材料;

10、申请人需要对其提方的证据材料进行逐一分类编号并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实做简要说明,并加盖公章。

新华网9月2日电为加强商标管理,国务院法制办2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商标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新事物申请商标转让。与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相比,草案增加了“语音”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草案,凡能够区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和其他组织的商品的标志,包括文字、数字、字母、数字、立体标志、颜色、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根据草案,下列八类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名、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和所在地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或者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和图形;

(2)外国的名称、军旗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与国际政府间组织的名称、旗、徽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或保证的官方标志或检验标志相同或相似,但经授权的除外;

(5)与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

(6)具有民族或种族歧视性质的;

(7)具有欺骗性,容易在商品的质量或者产地上误导公众的;

(8)它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有害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或者对外公开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除具有其他含义或者属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名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此外,草案还规定,下列三类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一)只注册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二)只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材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性;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征象。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商标,经使用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的,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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