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商标交易的相关原则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10-18 08:2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转让,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行为判定
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如何区分
因而区分“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对于准确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同一商品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途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品。因此,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中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直使用自己制订的《商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但是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表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11类,共计45类,这不能作为判断同一种商品的标准,而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从消费的角度出发,同一类别中有非常明显的不相类似的商品,如第一类中的摄影用化学品和肥料。
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式等角度进行具体认定。
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1]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企业运营互联网实施品牌推广的情况已经成为企业品牌推广的基本方法之一。
当然也就存在一些不法企业采用侵害其他企业商标权的办法为自己企业的产品营销铺路的情况存在。在互联网品牌推广中,较为常见的品牌推广的违法形态如下:商标转让公司为大家举例如下:
甲公司在第5类商品上拥有“A”商标的专用权,且对外做任何商标授权使用。甲公司发现,通过某搜索引擎,输入“A”,搜索结果中显示“A”商标下的产品相关的网页标题,但点击该网页却进入了乙公司的官方网站或乙公司的产品宣传网页。而且乙公司网页所宣传的产品与甲公司“A”商标产品存在相同或近似,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则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对甲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果“A”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则无论乙公司涉案网页所展示的产品是否与甲公司“A”商标下的产品相同或类似均构成对甲公司商标权的侵犯。注意其间涉及甲公司名称权被乙公司在上述推广中滥用的,则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损害竞争对手。
关于此规定中的企业名称有包含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全称,第二种情况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字号。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经营者使用的是他人企业全称,其侵权认定比较简单。但是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企业字号仅仅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对该名称的使用并不能直接构成对他人企业的不正当竞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因此,就上述侵权案例而言,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如果甲公司能够举证甲公司的名称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则可以主张乙公司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相反则无法构成。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行为、活动,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程序法或实体法)。商标保护是通过商标转让,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人受到保护。那么商标保护期限是多长呢?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食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一年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将予以注销,商标保护期限是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有效期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在此期间内未能申请的,可再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续展可无限重复进行,每次续展期10年。
商标保护期限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经济侦查部门主动行使权力对主管辖区内发生的假冒注册商标、商标侵权案件进行依法查处,另一种是由企业、个人向上述两个权力部门举报商标违法、犯罪行为或由相关商标使用权人向法院起诉商标侵权。
2009年,方正起诉暴雪字体侵权索赔4亿,最终获赔205万元。这起案件引发了公众对字体侵权问题的极大关注。你知道吗?商标使用的字体也可能引发侵权问题。我们究竟该如何避免因字体侵权而产生的商标纠纷呢?今天,小编就和大家好好聊聊这些问题,希望能帮到你!
1、哪些常见字体是付费字体?
(1)微软雅黑不免费使用Windows系统默认的字体,比如微软雅黑也会侵权吗?这种字体不是免费的吗?往下看通过图片可知,微软雅黑字体版权归微软公司和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共有。如果是只在电脑上显示,或者临时打印,不用于商业用途,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果用于商业用途,或者用于Windows系统以外的电脑系统中显示文字,就涉及侵权行为。
(2)汉仪字体不免费2017年9月,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将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150万元(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汉仪字体的版权是属于北京汉仪科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
2、哪些字体是免费字体在申请商标时,我们可以使用不涉及版权纠纷的常用字体,如宋体、黑体、楷体、仿宋体、李体、幼圆等,由于这些字体已经流行了很长时间,版权无法追溯,请放心使用。
3、注册商标时如何选择字体?
(1)选择免费字体如宋体、黑体、仿宋体、隶书、楷书体等,这些字体在安装系统时随电脑提供。也就是说,字体的使用权已经授予使用计算机操作系统的用户。用户再次使用这些字体并不是侵权行为。
(2)使用手写商标转让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时,可以手写自己的商标名。版权属于自己,所以不怕侵犯字体。(3)自行设计字体如果一个企业认为为了使用两个或三个单词而支付一组字体的费用是不划算的,那么它也可以设计自己的字体。在其他人的字体的基础上进行完全的变形,也就是说,重新创造它。
(4)使用付费字体如果企业觉得这些免费字体不能突出其品牌文化,他们可以从付费字体中选择自己喜欢的字体之一,然后支付版权费以获得使用授权。
注:无论企业商标使用何种字体,都必须保证商标申请使用的字体与《商标注册证》上的字体相同。商标注册成功后,企业必须使用注册证上的字体,字体可以放大或缩小文字,但不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形或变化。注册商标前,必须正确选择商标字体,不得因一时疏忽而引起将来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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