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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类商标买卖的常见问题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11-16 08:50:37

什么是商标认证?商标认证指的是商标局认证驰名商标或者地方认证著名商标的事情,商标认证既不是商标公证,也不同与商标转让

什么是驰名商标认证?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并可以享受特殊保护原则获得比普通商标更多的保护。驰名商标认定主体有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其他任何组织不得认定或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什么是著名商标认证?著名商标是指通过省市著名商标认定部门(通常是省市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被授予“著名商标”称号的商标,该商标在获认定的地域范围内可受到更大程度的法律保护。

总的来说商标认证是什么呢,主指驰名商标认证和著名商标认证。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地方的要求不同,所以认证方式也不尽相同,按照地方的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详情需咨询需认证商标的地方。

商标注册和商标认证是什么关系,有什么区别?商标认证的过程比商标注册的过程简单些,商标认证的范围比较小,一般指的是地方的认证等,以注册商标认证为主。也就是说商标认证的前提是商标注册。而商标注册的的前提条件是在此之前没有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其审核单位是国家商标局,注册成功后商标注册人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该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2016年2月11日,美国科学家宣布“听到了”引力波,这是在爱因斯坦提出引力波的预言百年之后,人类首次直接探测到引力波的存在。引力波的发现,使人们多了一个除了观测光之外,能更好地探究宇宙本源的角度。那么以此类比,除了人眼可见的技术方案外,能不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通过“喜闻乐见”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专利技术方案的实施角度呢?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三大支柱中,著作权和商标权已经对声音进行了保护,对声音实施保护是知识产权发展的趋势。例如,在著作权方面,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它经历了从无到有的一个过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第十五条对声音商标保护作了“破冰”性的解释,2013年新修改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了规定。2016年2月,“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成为中国初审公告拟核准注册的首个声音商标。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有关声音的专利申请方面自然也不甘落伍。1857年,法国人马丁维利申请了声波记振仪专利;1878年,爱迪生针对自己发明的留声机获得了专利权;1928年,德国人弗勒姆申请了磁带的专利。

尽管现代专利制度仍将专利权的保护客体主要集中在实体产品之上,但随着科技进步而不断有新生事物出现,可专利性的主体一再被补充。例如,软件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软件,而是保护以软件作为媒介的装置,并对软件进行延伸保护;商业方法专利本身并不是保护商业方法,而是保护以商业的方式为媒介的可“实体化”的客体,并对商业方法进行延伸保护。

同样,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并不是用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纯粹的声音,而是以专利的方式来保护一种以声音的形式体现的“实体化”的客体技术方案本身,即以一种“可闻”的技术现象来达到“可见”的技术效果,进而能发挥突出的实质性作用和实现显著的进步。

笔者认为,实施声音专利保护,是对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很好补充。由于方法和工艺类专利的侵权举证一直是诉讼中的难题,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还专门规定了举证责任的倒置。如果能把“声音专利”作为侵权举证的一个有效证据,将会大大降低举证的难度。例如,冶炼钢铁专利工艺在不同的时间节点上会有不同的声音(波长),这也是一些传统工艺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关键点;在养殖类的专利中,声音驯兽一直是一种很重要的技术方案;菌群的培育和抑制方法中,各种细菌也都用特定的“声音”进行交流。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若能配合“声音专利”备案,在遇到纠纷时,从保藏的声音库中提取出原被告双方相关的工艺波长进行对比,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总而言之,引力波的发现不仅全面验证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给了我们探究宇宙之源的新契机;对于知识产权从业者而言,也给了我们以全新的启示:除了人肉眼可见的专利技术方案外,是否也有可能实施可闻的“声音专利”,来更好地拓展和补充技术方案的实施。在笔者看来,若能实施声音专利保护,将会是专利制度不断完善的有益尝试,这也许是专利制度不断进步以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必然趋势。

注册商标过程中免不了有好多麻烦,但是有几个雷区是需要注意的,因此,列举出来供大家参考一下,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1.先使用后注册我国《商标法》中规定,商标转让应遵循“注册在先”的原则,但是很多企业缺乏商标意识,总是推出产品一段时间后,才想到要注册商标保护产品权益,但是商标已经被抢注了,若想继续使用该商标,只能花大价钱从他人那里购买,或直接放弃该商标,从新开始,当然,两种选择需要付出的代价都是巨大的,因此,还是“产品未动,商标先行”为好。

2.随意转让很多企业推行连锁、加盟、特许经营等方式,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许可对方使用商标,但是这种商标的使用方式存在风险,若是许可失败会双双受损。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若商标注册者允许他人使用商标,需要签订许可合同协议,并说明有效的实施范围。

3.随意改变注册内容商标的颜色、文字、图形等在注册时都有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一旦注册下来就必须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不得随意更改,否则极容易构成侵权行为,此外,商标注册人的名称和地址也不能随意更改,若有改动应及时变更相关信息。但是,随意更改注册内容终究不是一件对企业自身有利的事,这些行为容易使自己商标的保护力度退化或丧失,不利于品牌的塑造,甚至会造成侵权等不良后果。

4.商标由法人代表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随着公司商誉的不断积累和规模的不断壮大,商标的价值也在不断增加。如果公司是由多个股东出资成立的,那么如果注册商标的法人代表突然要求公司每年支付高额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或者法人代表从公司中退出单干,禁止公司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了,对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而言,都是一种巨大的损失。

此外,公司使用着个人的商标,又没有正规的许可,一旦有人提出撤三,没有完整的证据链,也不能证明该商标是由注册人使用的,从而可能会被商标局撤销该商标。因此,商标由法人代表注册,由公司使用的,一定要及时签订许可协议或赶紧把商标转到公司名下,规避不必要的风险。总而言之,注册商标是每个企业都需要考虑和经历的事情,很多细节问题需要我们关注与考量,掌握一定的相关知识十分重要。

我国《商标法》规定,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立体标志、色彩组合、声音在内的一切要素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其中,单个商标可以申请简单使用一个元素作为商标,组合商标可以申请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元素,如“文字+图形”商标、“字母”+数字”商标等。组合商标结合了各种元素的不同特点,具有图文兼备、形象生动、易于识别等优点。

此外,组合商标大大节省了单独注册的成本,因此得到了企业和个人的广泛认可和使用。然而,在商标组合中也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风险。在我国,商标组合的审查方式是对每一构成要素进行单项审查。构成商标组合的文字、字母、图形等要素,必须保证不与他人注册或者正在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方可通过审查。也就是说,只要其中一个构成要件引起相同或相似,那么整个商标就会被驳回,导致商标转让失败。因此,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复合商标的单独注册将大大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如果要注册的复合商标对企业或个人来说非常重要,那么整个复合商标可以在单独注册的同时进行整体注册。商品或服务的选择是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然环节。为了明确商标的保护范围,企业和个人需要尽可能仔细、准确地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如果申请类别错误,不仅不能起到维护企业和个人合法利益的作用,而且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容易造成商标的相似性,导致商标注册失败。商标注册不成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商标申请过程中,除了申请人的主观原因外,还有许多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查询的盲目性、商标复审的主观性等,企业或个人不可避免地会遇到申请被驳回或反对的情况,但这并不是意味着商标是“无法治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驳回或者未公告的商标,由商标局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就是说,在程序上,商标局驳回的商标申请,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和作出新的裁定。这相当于给所有被判“死刑”的商标一个重生的机会。因此,在接到商标被驳回的通知后,企业或个人不应后悔和感叹,而应做好及时驳回复审的准备,尽力挽救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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