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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类商标转让的常见问题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12-24 08:19:59

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转让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提醒:

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

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商标一词现在在我们身边很常见,但是人们都不以为然。没有多重视知识产权,正所谓市场未动,商标先行!除了限定的商品需要注册商标外,我国对于商标转让并没有强行的规定必须现有注册商标。但是随着商标注册量越来越大,关于商标的侵权官司越来越多,慢慢的演变成了很多特定情况下,必须要有注册商标,才能够继续从事相关经营性活动了!我们在什么情况必须要注册商标?以下几点我们是必须要注册商标的:

法律硬性规定《烟草专卖法》第二十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应当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持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生产文件,依法申请注册。入驻天猫、京东、亚马逊电商平台入驻的门槛越来越高,想要入驻天猫、京东、亚马逊是必须要持有商标的,使得商品有质量的证明也给用户带来更好的体验。

随着天猫、京东、亚马逊等平台的品牌越来越饱和,现在几乎每个类目的品牌入驻都需要持有商标注册证才可以申请,慢慢的可能会发展到,就算有商标注册证也需要注册满几年才可以申请入驻。评选产品的商标品牌荣誉如果企业的产品已经销售的非常好了,很多企业主都想打造自己的产品知名度,这个时候就需要通过认定一些市级的著名商标,省级的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等商标荣誉。特别是驰名商标,是对企业产品、商标的保护和认可,想要被认证为驰名商标前提是已经注册了商标。

防止想注册的时候,已经被抢注企业想要打造品牌就必须注册商标,商标是品牌的基础。没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公司品牌一旦做大做强很容易被他人抢注商标,辛辛苦苦给他人作了嫁衣,如果想拥有商标还要支付高昂的费用。目前知识产权行业新闻经常可以见到,某个已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早已被其他机构抢注,如果想要继续使用这样的品牌,就必须花高昂的代价去购买这个商标。或者只能更换品牌,那么前期所积累的品牌知名度,等于零。避免侵权我国近年来商标侵权的案件屡见不鲜,有的企业是直接侵权而有的商标是被侵权,对于商标侵权的处罚力度是很大的,企业只有通过注册商标或购买商标来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就算加快商标注册流程也要经过检索商标、提交材料、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公告五个步骤顺利通过才能注册成功,我国商标法主张商标注册在先的原则,所以及时注册商标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是非常有必要的。申报首台套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现在的消费者,越来越注重品牌和服务的高质量,企业的发展也随着消费者的消费心态的改变而转变成了,必须要重视产品和服务的高质量。

所以,近些年一些关于产品或服务高质量的国家级的认证认定越来越火热,因为拥有这些资质荣誉一方面是给自己公司的产品做了最好的广告,这是一种质量的保证;同时,拥有这些资质另一个程度上也是我们相关权威部门给企业的产品做了一个质量保障的背书。

但是我们申报这些企业产品荣誉资质的时候,特别是首台套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第一条要求就是必须要有注册商标证书,因为如果连最基本的商标都还没有,企业也很难去证明自己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有多高,政府部门很难给你的产品做背书。我司商标注册通过率最高,代理商标注册案件最多。我司全方面保护您的无形资产安全。鼓励企业追求卓越品质,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名牌产品,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

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商标转让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

显著性是指商标所具有的标示企业商品或服务出处并使之区别于其他企业之商品或服务的属性。作为商标保护的“灵魂”和商标法正常运行的“枢纽”,商标显著性一直以来都受到理论和实务界的特别关注。

《商标法》第9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此外第11条规定一些标志缺乏显著特征,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标志,仅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的标志等,这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转让。

可见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申请时,若商标缺乏应有的显著性,商标定会遭遇驳回,不予核准注册。

从法理上而言,商标显著性可细分为固有显著性和经过使用而获得显著性。

如何判断商标显著性

1.判定商标是否具有可识性。不能使相关公众将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予以识别的标识不可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2.判定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可以考虑商标标识的独创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商标的独创性”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具有的显著性,有显著性的商标不一定具有独创性

3.判定商标标识是否具有显著性要和具体指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相结合。通常认为,当标识表示的含义与商品属性关联性最弱时,商标的显著性最强,反之则显著性最弱。例如,文字“苹果”不结合商品考虑,作为商标注册是无法判定是否具有显著性的。但如果结合不同指定使用商品分析将产生不同的结果或可能。如“苹果”指定使用在手机商品上显著性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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