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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类商标出售需了解的要点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3-12-28 08:25:23

商标是一个企业在市场中的重要门面之一,其在使用一定的期限并且拥有一定的知名度后可以通过申请认定的形式升格为三大名商标,详情请查阅《什么是知名商标?知名商标如何认定》,而名商标也有被撤销的风险,详情请查阅《哪些情况下知名商标将面临撤销处罚》,今天我们要讲而定则是普通商标在使用中如果使用不当也将面临撤销的处罚。

商标用做哪些将面临撤销处罚:1、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商标处分;

2、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自行该表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商标局将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商标处分;

3、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把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通用名称,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4、已注册商标其商标权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该商标,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过程大概需要6-8月左右,需要准备的材料以及检索查询工作量也比较大,大家都会选择一家比较好的代理注册商标的公司来替您办理,我们不能单单的比较每家的价格,应该把重点放在商标注册的后续服务商,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应该如何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一、不能够避免注册风险

所谓商标注册低价,无利可图的事情你觉得他们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详细的进行商标查询吗?有的图形商标需要检索1-2天才能提高商标注册的成功率,低价注册商标只能是给您进行材料上的上报,而没有过多的时间给您做检索查询,因为这样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没赚您那份钱。

二、商标权利不能完全得到保护

商标进行注册时,会对申请人提产产品做出全面的、详细的商标保护方案,低价商标注册代理公司不会给您做这样的文件,因此申请人商标权益就不能得到全面保护。

三、低价虚招客户,后期加收费用

客户找到他们总是很低的价格给客户,甚至不赚钱,采用第二次收费的方式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如不给就法获得商标注册证,这种问题多数处在网络中不知名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

成语是我国语言文化精髓,是我国数千年来沉淀的智慧结晶和文化价值。成语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应用较多,其传播范围较广,如果能作为产品的商标,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对企业树立品牌有良好的作用。然而成语能否用于商标转让呢?代办商标注册十余年,现在就以专业的知识为您解答成语用于注册商标可能面临的三大问题。

(一)成语被认为是滥用而被驳回。用成语作为商标的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会因为各种原因审核不通过而被驳回。其中申请人申请的成语属于生活中已长久存在或规范使用的词语,但是用于商标注册因词语内涵及使用范围限制而被驳回,因此属于成语的滥用。

(二)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被驳回。成语不规范使用与滥用成语的区别在于,申请人将成语进行字音、字义、字形的变造,希望依托原有成语的相关含义,结合变造后的音、形、意,突出显示商标的内涵,达到增强显著性的目的。就我国商标申请注册审查的相关规定来说,对此类情况的审查较为严格,申请人相关商标申请被驳回的数量较多被驳回。

(三)成语缺乏显著性特征被驳回。商标主要用于区别商品(服务),具有显著的特性。因此企业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审核部门会严格审核其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是否能够将产品及服务从不同的厂商中区分出来。成语是具有特定含义及使用语境的,其区分作用不明显。因此审查机构会以缺乏显著性特征为由,驳回此类商标申请。若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商标注册专业知识不丰富,很容易失败。代理商标注册多年,建议您找一家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能及时把握商标注册进度,及时做出调整,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虽然商标局驳回了大部分成语商标申请,但是《商标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将成语申请为注册商标。比如商标“食全食美”,该商标与“十全十美”同音,用于食品领域显著性十分突出,也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可见商标局并不会一律驳回所有的成语商标注册申请,对于些许巧用成语的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亦会予以核准。看到“垂涎三尺”就知道是做美食的,“依依不舍”是卖服装的……由此可见成语商标只要注册成功,就已经具备了较强的宣传度。

商标注册申请人在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前,除了要充分了解商标注册的步骤和需要准备的材料外,还要对该成语的含义、外延有着准确清晰的把握,并且合理规范的使用成语,避免在商标名称的审查阶段就夭折了。建议各商标注册申请人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在专业商标注册代理人的指导下,对有疑问的商标及时做好调整,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我国商标使用管理的体制采取的是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双层管理体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从宏观上制定相应的商标政策、商标法规,审定商标转让,指导和协调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商标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处理有关商标使用争议的问题。

商标经核准注册,取得商标专用权,就必须依法行使这种权利,遵守商标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使商标专用权获得有效保护,也避免因为违背法定义务而使自己的权利丧失。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做出了如下规定:

1、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转让已超出商标使用的范围,而且注册商标转让有法定的规则,不允许自行其是地进行。自行转让的,受让人不能取得合法的商标专用权。

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果自行改变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商标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区别性,如果在使用中自行改变,就会扰乱商标管理秩序。(注:注册商标为彩色,在使用时不可改变颜色,注册商标为黑白色,可任意搭配颜色使用。)

3、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商标使用中,已经注册的事项特别是有关注册商标主体的事项,直接涉及权利的确定和商标的管理秩序,可以依法变更,但不能自行改变。

4、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中,对商标使用应当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保障消费者利益的法律原则的贯彻和实行。

5、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应当撤销其注册商标,这是因为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如果连续三年不使用,便是商标注册人放弃了权利,使商标失去了存在意义。商标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的行为。如果经过商标使用许可而由他人使用的,也应视为商标使用。上面所指的连续三年,是指任何人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该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连续向前推算三年。长时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为避免被撤销,应当在连续三年期满之前予以使用,只有这样才能免于受到撤销的处理。

根据本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始予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中,由于违法行为而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而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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