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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类商标交易的相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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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类商标交易的相关原则

作者:禄元商标转让网 时间:2024-01-04 08:34:34

商标转让为什么要委托商标注册公司和商标代理人来办理商标案件?为什么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起什么作用?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家工商部门认可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和商标代理人所主要从事的商标代理有哪些业务:

1、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注册人名称或地址、商标续展注册、商标转让注册、补发注册证、商标质押、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注销、商标异议、3年不使用撤销等有关商标申请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2、代理外国申请人到中国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3、代理商标驳回复审、异议答辩和异议复审、商标争议和争议答辩、商标注册不当和答辩、商标3年不使用撤销答辩和复审等有关商标确权程序中的法律事务。

4、代理中国申请人到国外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及其其他各种商标法律事务。

5、代理解决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侵权诉讼等法律事务。

6、代理进行相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法律事务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7、代理其他与商标相关的事宜,如商标标识设计、商标交易等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

传统上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被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但所起到的作用是为那些不熟悉相关商标法律的顾客代办与商标相关的法律手续。随着一些更先进的市场经济观念的引入,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已经不再简单地被视为一个狭义的中介或者法律咨询服务,而是被纳入一个更全面更完善更广义商业服务。商标注册代理公司的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对前述有关商标事务的办理都制定了非常严格要求的规定和特殊的法定程序,办理这些商标事务的要求和法定程序都非常复杂,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连续性强,需要非常熟悉各个法定程序和环节。

其次,相当一部分商标注册公司业务属于非法律性的专业事务。需要专门的知识和长期实践经验积累才能准确把握和判别相应的情况,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灵活运用规则和技巧,合法规避法律风险。商标注册申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由于申请人自己没有专业的商标知识,在商标注册任何环节出现疏漏都会前功尽弃。不仅浪费时间精力,还会痛失商标注册的时机。即使注册成功也不能最大范围保护自己。

从另外的角度上看,我国近几年的商标注册申请量连续创世界之最,在商标注册申请数量暴涨的同时,商标注册成功的难度也越来越高,如果是不通过商标代理人以专业的方式进行查询、分析、策划后确定注册方案,而是直接注册的话,商标注册的一次性成功率是非常低的。

商标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类型的商标,有文字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三维标志商标等,而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申请涉及到专业的知识,因此很多人在申请专利时不知道该申请哪种类型,也不知道申请专利的步骤,更不知道这三种专利类型的区别是什么,给您分析这三者的区别。

(一)保护对象不同发明专利是对产品、方法或者为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方法包括很多医药的配方、食品的配方,还有很多虚拟产品,不能直接用实物表示的,都可以申请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心的技术方案,这里多指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指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进一步而言,发明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包括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并且该产品必须是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例如对于形状不确定的粉末或者化合物,就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只能通过发明专利进行保护。

(二)授权难度不同发明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的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初步审查即可获得专利权。

(三)专利的稳定性不同由于发明专利是经过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阶段才可以获得授权,所以权利的稳定性相对来说,比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要稳定。但是,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比较快,有利于产品快速上市抢占市场。

商标权的取得须经过商标局注册,并颁发商标转让证后,商标权才享有商标权,未经国家商标局注册的商标,除非是经过使用成为驰名商标,否则不予保护,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商标注册人的义务

1、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负责。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时,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

2、商标注册人应当严格按照商标法律的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其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人的权利

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主要是指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专用权应当包括:

1、禁止权:对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予以制止。

2、设立抵押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经营活动中以其注册商标设立抵押。

3、投资权:商标注册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投资。

4、转让权:商标注册人有权通过法定程序将其注册商标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商标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依照财产继承顺序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6、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在其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该商标,在相关的商业活动中使用该商标。

7、独占权: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8、许可使用权:商标注册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形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下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不同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无效请求,常在同一决定中进行认定。上述决定有时对全部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有时仅评述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此类案件诉至法院后,对于各无效请求人是否均应被追加为案件的当事人,审判实践中一直争议较大。

此外,对于针对共有专利的无效案件,某一共有专利权人起诉时,其他共有专利权人是否应被追加进入诉讼,追加为第三人还是共同原告,实践中也未统一标准。为此,本文以起诉主体身份为分类依据,对专利确权案件多方当事人诉讼地位问题进行分析。专利权人起诉的情形在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情况下,主要有如下3种情形。一是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

此类情况多发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如认定某个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足以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则对于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便不再进行评述。此种情况下,对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有观点认为,应当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理由在于:一、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将针对同一专利权的无效案件合并审理,从被诉决定结果的角度来看,其他请求人已与该行政行为产生利害关系;二、因被诉决定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故如不追加其为第三人,其将无法得知该案的进展,也无法得知涉案专利权的权利状态。笔者并不赞同上述观点。因被诉决定并未对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进行评述,其他请求人只是因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做法而与被诉决定产生关联。即使将其他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该请求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也无针对被诉决定实体内容发表意见的权利。进一步讲,如果专利权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及被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但其他请求人对判决不服,欲提起上诉。

从形式上看,其为案件的第三人,具有上诉的权利。但实质上,一审判决的审理范围并不包含其无效理由,其也并不具备上诉的权利基础。除此之外,如果不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一旦被诉决定被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须依据其他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对涉案专利权进行评述并作出决定,重新作出的决定仍须向各请求人送达,各请求人即可知晓案件的进展。故此类情况下,不应追加其他请求人进入诉讼。二是专利权人为多人,无效请求人为一人的情形。此类情况多发生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共有专利权无效,部分共有专利权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的情形。此种情况下,对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专利权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原告,或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其他专利权人当然属于上述司法解释中的“利害关系人”,故此类情况下,应将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三是专利权人和无效请求人均为多人的情形。此类情形属于上述两类情形的混合,通常发生于多个请求人就同一专利权提出无效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仅以其中某一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而涉案专利又属于共有专利的情形。对于此类情形的处理,可以依照上述结论,即对于被诉决定未评述无效理由的请求人,不追加其进入诉讼;对于未起诉的其他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

当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在此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及无效请求人均可能成为原告。此类情形与“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并无实质差别。具体而言,如专利权人起诉,则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应被追加为第三人,其余无效请求人不应进入诉讼。在此基础上,如涉案专利为共有专利,则应追加其他专利权人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无效请求人起诉的情形在宣告涉案专利权有效和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两种情形下,若无效请求人起诉,各请求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亦有不同。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各请求人的无效理由均进行评述后,在同一决定中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无效请求人不服被诉决定,起诉至法院,此时对专利权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没有争议,但对于其他请求人诉讼地位的处理则争议较大。

实践中,或追加其他请求人为第三人,或不追加其他请求人。此种情况与“专利权人起诉”中“专利权人为一人,无效请求人为多人的情形”类似,主张追加其他请求人或主张不追加其他请求人的理由也与前述情形基本相同,故不再赘述。因其他请求人既不能在庭审中发表意见,又无上诉的权利,故笔者仍赞成不追加其他请求人。当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时,则与“专利权人起诉”中“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并无实质差别。

具体而言,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应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对其他无效请求人则不应追加。综上所述,专利确权案件中,是否追加当事人,应以其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实际利害关系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如专利权人起诉,则应将被诉决定中与专利权人起诉理由相关的无效请求人追加为第三人;如无效请求人起诉,则只将专利权人追加为第三人。同一被诉决定虽涉及多个当事人,但如该当事人与被诉行政行为的认定依据无关,则不应将其追加进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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